全球博研同学会章程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全球博研同学会(以下简称同学会)。
第二条 同学会是由博研学生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组织。
第三条 本同学会的宗旨:加强博研教育同学与学校之间,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。弘扬博研教育的优良传统,促进同学间的交流,营造一个为国家的繁荣富强,为学校的蓬勃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的健康氛围。同学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二章活动
第四条 同学会支持和配合博研相关工作并接受学校领导。
第五条 同学会设有理事会,负责同学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和执行。
第六条 同学会会址设在博研教育中心。
第七条 组织同学间、同学与学校间、同学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和学习。
第八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。
第九条 组织同学联谊活动。
第十条 管理同学会会费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十一条 凡曾在博研就读的同学,承认本会章程,向本会提出申请,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加入本会。
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
(一)向同学会秘书处提交《入会申请表》初审合格后报理事会;
(二)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向同学会交纳会费;
(四)目前博研同学自动入会,暂不收取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会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(二)监督理事会工作并提出建议;
(三)可自由退会;
自由退会的会员需经重新申请审批后,可继续成为会员;
(五)参加同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、得到同学会成员的相关信息。
第十四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
(一)遵守同学会章程,执行同学理事会决议,接受并完成同学理事会委托的工作;
(二)维护同学会的合法权益,维护同学会的信誉和形象;
(三)积极参加同学会活动,积极向同学会提供支持;
(四)按期缴纳同学会会费。
第十五条 对违背同学会宗旨或损害同学会声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表决,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组织
第十六条 同学会全体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。
第十七条 同学会设同学理事会,同学理事会由热心同学公益事业、为学校和同学作出积极贡献、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同学组成,是同学会常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;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数名,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,包括收集同学提案,召集理事会会议,形成理事会决议;
第十八条 同学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理事会会议欢迎非理事的会员参加,但没有表决权;会议须提前 7 天通知召集,理事会议召开必须有 2/3 的出席,理事会议表决事项须经到会代表 2/3 以上表决通过即可生效;会员提交理事会讨论的议题必须提前 7 天递交秘书处。
第十九条 同学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和召开同学会全体会员大会;
(二)筹备和召开同学理事会大会,形成理事会决议;
(三)决定同学会荣誉顾问及顾问委员会成员的聘任,决定荣誉主席、主席、荣誉会长等职务的聘任;
(四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联席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正副秘书长等重要职务;
(五)决定同学会会员及理事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各部门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同学理事会设顾问委员会,作为指导和监督机构,顾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
第二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;
(二)有党政军等国家机关高层管理经验;
(三)热心同学会事业,提供社会资源为本会发展服务。
第二十二条 同学理事会设会长一名、联席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若干名,会长任期不超过连续两届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、会长、联席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在同学中较有影响;
(二)会长、联席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;
(三)身体健康,能完成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;
(四)未受过刑事处罚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根据理事会决议,领导同学会工作;
(二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;
(三)代表本会从事对外交流及参加相关活动;
(四)筹集同学会会费。
第二十五条 同学理事会设秘书处,作为常设的执行机构,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;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收集《入会申请表》,初审合格后报理事会决定;
(三)收集会员提案,汇总整理后报理事会审议;
(四)向同学会及同学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其他日常事务处理。
第五章会费
第二十六条 同学会经费来源
(一)同学会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;
(二)同学或其他友好人士资助和捐赠;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同学会经费用于同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八条同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做到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。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条 同学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。
第三十一条 同学会终止前,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二条 同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八章附则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并报博研教育核准后生效。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学理事会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同学会成立之日起生效。